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项明文规定,对于以
危险驾驶为手段的
犯罪行为,依法应处以剥夺自由一定期限的
拘役刑罚,并且附加财产性的
罚金处罚。倘若
行为人已遭
逮捕并
羁押于看守所,则将面临复杂的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
立案调查、审核
起诉以及庭审等环节。在此期间,行为人需遵守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程序,包括为自我辩护进行准备以及阐述自身立场与理由。若行为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
罪名,那么将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予以定罪
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