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若对已
被拘留之人,认为其需被
逮捕,应于
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如遇特殊情况,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延长一日至四日。针对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及
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若案件情节复杂、
期限届满仍无法终结,可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告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特殊情形的案件,可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三个月;若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总而言之,
刑事拘留三十七日后,若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告判决,但此期限可因案件复杂程度或特殊情形而予以延长。最终判决结果将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与法院审理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