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与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对于
抢劫罪这一具体
犯罪类型的
追诉时效限制需参照其所对应的法定最高刑。若该罪的法定最高
刑罚设定在不满五年的
有期徒刑范畴内,那么该
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便定为五年;反之,倘若法定最高刑达到或超过五年但未满十年的有期徒刑水平,那么其追诉时效则应设定为十年;再者,若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其所适用的追诉时效即为十五年;最后,若法定最高刑大范围地涵盖了无期
徒刑甚至是
死刑,那么其追诉时效便被设定为二十年。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相关案件进行追诉,那就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其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相关程序。在此方面,考虑到抢劫罪的法定最高刑恰好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根据第八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其所适用的追诉时效便是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