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明确规定,倘若公安机关在执行
拘留任务时,发现需要进行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应在
拘留期限(通常为三天)届满前的三日内,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请求其进行审查与批准。若存在特殊情况,那么申请批准的期限可相应地予以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然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
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从理论上来讲,
刑事拘留待审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三十个自然日再加上七个自然日,也就是总共37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