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实施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在
拘留某位
犯罪嫌疑人之后,认为其具有被判处
拘役或
徒刑的严重
刑事犯罪危险性,并亟需予以
逮捕,那么他们必须在拘留期结束之前,也就是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
上诉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对该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例如犯罪嫌疑人属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是
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时,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相应地延长一日至四日。而对于那些被认定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尽速作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策。因此,相当于
起诉犯罪嫌疑人涉嫌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裁定罪这一
刑事案件而言,该嫌疑人的拘留阶段通常应在三天至三十天之间的时间段内完成。更为精确的说,
拘留期限的具体长度是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适用的法律
法规进行决定的,亦即可能存在有相应的延长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