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若案件事实清晰明了且具备充足的
证据支持,被告人承认其所实施的罪行并对于指控的
犯罪事实无任何异议,同时被告人亦未提出反对
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则基层人
民法院有权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这就意味着,倘若持刀
抢劫案满足以上所有条件,且在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之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那么该案件有望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得以
开庭审理。然而,实际的开庭日期仍将受到案件复杂性、证据搜集及审查、法庭筹备以及被告人辩护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
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