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门若认为有必要对被拘捕人员实施
逮捕,应于其
拘押后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进行审批。但如涉及特殊状况,提请审核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一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作案次数频繁以及
结伙作案等目无法纪的重大嫌疑人,提交审核批准的期限则可能延续至三十日。接到公安机构交由检察院审批逮捕的文书后,检察院应在收到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
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部门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检察院。若需继续展开调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因此,若某位人士被
刑事拘留达三十日,这往往表明公安部门在向检察院提交申请审批逮捕的过程中,检察院已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案件尚需进一步深入调查。依照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必须立即释放该名人士,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若符合相关条件,公安部门亦有权依法对该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