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倘若公安机关因某
被拘留之人具有必要的
逮捕理由,则应于
拘留之时起算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审查
批准逮捕的申请。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该期限可酌情予以延长,延长期限为一天到四天不等。对于
流窜作案及
多次作案者、以及
有组织犯罪团伙成员等重大嫌疑人员,其审查批准的时限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当某人的父亲因涉嫌
殴打他人而被
刑事拘留之后,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检察院提出请求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而检察院也应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相应的决定。若情况较为特殊或涉及重大嫌疑人员,则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