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由国内经济案件在程序操作上发生误操作导致
当事人错误性地陷入
刑事拘留之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诉讼法》之第八十六条明文规定,当事人有权力要求执法部门即公安机关在24个小时之内对其进行审讯。倘若在此过程中发现
拘留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当事人有权提出立即释放的申请,并获取相应的
释放证明文件。若公安机关未能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执行相关程序,当事人可向检察机关提出
申诉,请求其对公安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与此同时,当事人亦可寻求律师的协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