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形之下,有权利对
涉嫌犯罪的人员实施先行
拘留。若被告人遭受
刑事拘留,则应于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展开审讯工作,且在审讯结束后的同一时间段内向
被拘留者的亲属发出拘留状况的通知。如
家属提出会面要求,公安机关应予以许可。被拘留者享有寻求律师法律援助的权利。倘若被告人认为拘留措施不当,可在拘留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以内向上一级拘留机构提出复议申请。若对复议结果仍感不满,被告人还可在拘留之日起的十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监督。若被告人认为拘留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可在拘留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确认拘留行为
违法并请求
赔偿损失。若被告人坚信自身无罪,可在拘留之日起的五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刑事诉讼,请求宣告无罪。在提起
诉讼之时,被告人需提交相关
证据材料,包括拘留通知书、审讯笔录以及家属通知记录等,以证明拘留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违法性。若被告人认为拘留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撑其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