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明确规范,对于人
民法院处理
自诉案件的时限,若被告人处于
羁押状态,则应遵循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
公诉案件的
审理期限,通常设定为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具体的审理期限将由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而第二款则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并获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期限。因此,若
帮信罪案件已由检察机关依法
提起公诉,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相应的判决。反之,若案件属于
自诉性质,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
起诉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宣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