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顺利取得
取保候审之批准,
犯罪嫌疑方或被告方应根据执法机构的具体安排,亲自前往指定场所迎接被接迎人员。在此过程中,如严格遵循取保候审的一系列规定,其中包括未经允许不得擅
自离境所居城市、县城;随时向监管机构呈报地址变迁情况;务必准时出席所有必要的审判活动;严禁干扰
证人出具真实可信的
证据;严禁销毁、涂改或
伪造任何证据文件,或是试图串通口供,等等。如此一来,则可自行前赴指定场所。反之,一旦
违规操作,不仅有可能导致其已缴纳的
保证金被没收,甚至还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
监视居住或司法拘捕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