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倘若
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在被实施
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并未触犯第七十一条中所列举的种种禁止行为,那么当其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便有资格持有所解除了
保释状态的通知书抑或是相关法律文件前往银行,申请领回先前交付的
保证金。如此看来,在办理保释手续之时所交纳的那部分保证金实际上确实是具有可退性的,唯一的先决条件即是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务必
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
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