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能成功取得
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倘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
强制措施的法定时限已届满,则应依法解除该等强制措施。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
辩护人认为强制措施的法定时限已达上限,他们有权请求解除强制措施。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若取保候审未能顺利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向实施强制措施的机构提交解除强制措施的申请,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期法院能依法解除强制措施。此外,他们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解除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