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已被认定为
犯罪并收到
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未经其所在执行机关批复同意之前,皆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市或县级行政区域。据此,一般而言,已被取保候审的人士不可随意地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当然也包括不得自行返回其原籍所在地。然而,是否能够返回原籍所在地,则须由执行机关根据具体规定以及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与审批。若执行机关批准了
当事人返回家乡的申请,那么该名被取保候审者便可顺利返回原籍;反之,若未获批准,则必须继续留在原地等待进一步处理。因此,能否顺利返回原籍,最终取决于执行机关的决策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