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二十六条与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所谓
主犯,即是指主导或组织
犯罪团伙实施
犯罪行为,或是在
共同犯罪中发挥关键性作用之人;而
从犯则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扮演次要角色或辅助作用者。对于一名
强制猥亵罪的主犯而言,若欲寻求减轻
刑罚,可考虑以下几点策略:首先,
自首。若主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能
主动投案,且对自身所
犯罪行坦白交代,根据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获得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机会。其次,从犯情节。若主犯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为次要或辅助性质,根据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
处罚的待遇。再者,认罪态度。若主犯在审判过程中展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并表达出深刻的悔过之意,法院在
量刑时或许会予以适当从轻处理。最后,退赃及
赔偿损失。若主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能够积极退还
赃款,并
赔偿受害人的
经济损失,此亦可作为减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然而需注意的是,实际的刑罚减轻幅度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院的最终判决而定。如主犯符合以上任一条件,便可向法院申请减轻刑罚,并提供相关
证据及理由。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全面权衡各类因素,包括
犯罪情节、犯罪后果、悔罪表现等等,以决定是否减轻刑罚及其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