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到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时,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的决定。若对申请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之请求不予以认可,则应向其进行详尽解释并说明不予批准的具体原因。因此,针对取保候审的申请,相关司法机构有责任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告知是否批准取保候审,同时详细阐述决定的理由。若申请人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
辩护人等特定主体,他们将享有权利在三个工作日内获知取保候审的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