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详细阐述,对
贪污犯罪的处置措施及责任划分具有明确规定,如下所述:在
贪污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时,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缴纳义务。若贪污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
没收财产的责任。而对于贪污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严厉惩处,同样需要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责任;若贪污金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
经济损失,那么将面临无期徒刑或
死刑的严厉制裁,同时还需承担没收财产的责任。鉴于问题中所提及的贪污金额高达一百万元以上,这通常会被认定为属于
数额巨大或
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具体的
情节严重性需要根据实际案情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若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责任;若情节特别严重,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责任,甚至有可能被
判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