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开设赌场罪之
管辖权判定标准,普遍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点要素:首先是网络空间的
管辖归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及相应司法解释之规定,
网络犯罪的管辖归属可依照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点或网络服务供应商所在地点、或者首次实施
违法行为的地点等原则进行确定;其次,网络赌博活动的性质亦是重要考量因素,网络开设赌场罪要求
行为人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设立赌场供他人参与赌博,并且此类行为需具备一定程度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特征;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开设赌场罪的
刑罚分为轻罪和重罪两档,
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最后,
证据的搜集与固定也是关键环节,网络犯罪的证据往往包含电子数据、网络记录等多种类型,必须通过合法途径予以收集并妥善保存;若网络赌博活动涉及跨越国界等复杂情形,则可能需要借助国际司法协助来明确管辖权。总而言之,网络开设赌场罪的管辖权判定标准涵盖了网络空间的管辖归属、
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证据的搜集与固定以及可能的国际司法协助等多个层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