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此类案件中对已经
被拘留的人,若有必要进行
逮捕的话,应该在
拘留产生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如存在特别情况,则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的时间可适当延长至一日到四日之间。而对于那些如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团队作案等具有高度嫌疑的
犯罪嫌疑人,则需将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同时,我们必须明确,人民检察院应从接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审查逮捕申请之日起计算,在七日内便要完成
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策。因此,拘留长达73天的情况很可能涵盖了拘留结束后的审查批准延期以及人民检察院作出决策后的
执行期限。至于具体的案情分析,这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拘留73天的情况确实包含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延期期限,那么这段时间可能正处于审查批准逮捕的环节。然而,如果超过了这个阶段,可能就需要进行更深入的法律分析以确定其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