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得以详尽列举,但该项法律条款却对取保候审之后向接收方发出通知的期限,尚未做出清晰的规定。一般的操作流程是这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裁定,然后再由相应的
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当执行机构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后,他们会通知被取保候审者及其
担保人有关接人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然而,这个通知的时间往往受到执行机构工作安排以及通知方式等因素的影响,法律并没有对此设定一个固定的时间节点。因此,具体的接人时间需要等待执行机构的进一步通知才能最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