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取保候审并不包含直接扣押物品之程序,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明文规定,那些已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遵守一套严格的条款与规范,其中包括不可擅
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区域,必须按时到案接受调查,不得对
证人进行干扰,不得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等行为。除此之外,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者遵守特定的场所、人员、活动限制,或者将其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若被取保候审者未能遵守上述规定,他们有可能会被没收部分或全部
保证金,同时还可能面临着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
监视居住甚至是
逮捕等严重后果。因此,尽管取保候审本身并未涉及直接扣押物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需严格遵守相关义务及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