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若案件得以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轻处理的建议;而人民检察院同样具备向人
民法院提出从轻
量刑建议的权利,甚至于在
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状况之下,还可做出不
起诉的决定。相应地,人民法院也有权力依法对被告人施以从宽处置。因此,在理论层面上,若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则案件有望撤销。然而,实际操作中是否能实现
撤案,仍需依据具体情况以及
司法机关的判断来进行。若和解协议得到了切实遵守,并且满足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司法机关的审查准则,那么该协议便有可能获得认可,进而导致案件的撤销。然而,这一过程仍然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并最终由司法机关做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
处罚的建议;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