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
受贿罪的主体界定标准,我们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三百八十五条以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这些法律规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共同
受贿犯罪的
责任主体必须是担任
公职的
国家工作人员。这些特定群体通过运用其所拥有的职业权力,如索取他人的财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或者甚至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私自收取
回扣、手续费等并将之占为己有,都可能被视为构成了受贿罪。而共同受贿罪的成立,则要求至少有两位或两位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并实施上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