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具体规范,
危险驾驶罪这一
犯罪行为构成要素不仅应当包括在道路上使用
机动车辆,而且必须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追逐竞驶、体内
酒精含量超出法定标准的
醉酒驾驶、严重违反限定人数与速度的制约、或者在运输有毒有害物质过程中实施
违法行为。然而,这个
法规却并未详细阐明,若驾驶者缺乏相应的驾驶资格,是否就足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尽管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谨性原则,无驾驶资格证擅自
驾驶机动车辆,本身便是一种极其违规的行为。若是那些无驾照人员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并且他们的行为同时符合其他构成要素,诸如醉酒开车这样的情况,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犯了危险驾驶罪。因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法令并没有直截了当地指出,无驾驶资格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推断,我们又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无驾驶证的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且他们满足了危险驾驶罪其他的构成要素,是完全有可能被判定为此类罪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