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乡村地区修建房屋过程中所涉及到的
安全事故责任判定问题,通常需依据实际状况予以评估和判断。
首先,若在建造过程中,作为雇主方的建筑
承包商或个人因疏忽导致任何人员遭受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及
赔偿义务。
其次,若在无偿援助过程中,不收取报酬的志愿者或工匠出现
人身伤害事件,那么房屋所有者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者,若工程承包商具备相关的施
工资质,然而其所雇佣的工人在工作期间受伤,通常情况下,该责任将由工程承包商来承担。
最后,若房屋所有者在整个建造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
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