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强调,小三不具备任何
遗产继承资格,这是因为他们并未与
被继承人缔结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仅有合法婚姻伴侣方享有此项权益。
然而,假设被继承人通过
遗嘱形式指定由小三接管其遗产,那么在我国
民法典中,这种行为便称为“遗赠”。但是,在此之前,被继承人需确保他所处分的是完全属于自己的
个人财产,这样才能使这份遗嘱具有
法律效力。反之,若涉及到
夫妻共有财产,那么遗嘱中的相关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