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调查、审查并暂缓、止付和强制冻结被
申请执行人所拥有的现金和存款;
2.受案后,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暂停并优先支付被申请执行人相关收入,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推进;
3.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搜查、扣押、查封、评估、拍卖以及变卖等措施,以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性与有效性。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按照
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人
民法院有权对其应当
履行义务的那部分财产采取上述措施。
此外,如果
债权人已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无论过去多长时间,法院都有权继续执行,且该执行行为仍然具有
法律效力。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
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