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该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并妥善解决。
首先,若父母探望其子女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那么应当由当地人
民法院依职权予以终止这种探望行为。唯有当终止此类探望的相关因素得以消除时,方可重新恢复相关探望活动。
其次,倘若另一方拒绝您行使
探望权,您有权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