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劳动仲裁进行庭审之后能否予以追加诉求的问题,具体回答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首先,如果申请人在
举证期限结束后仍然提出需要增添或变更的仲裁请求,那么就必须将这些新请求作为新的案件提出,否则将被视为不许可进行追加请求;
其次,倘若人
民法院在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之后,有任何
当事人想要增加新的
诉讼请求,并且这个新的诉讼请求与当前正在
诉讼的劳动争议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那么这两部分内容应该一并审理,这时就可以对原来没有包括在内的请求进行追加;
最后,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独立于原有的劳动争议之外,那么法院应该告知相关当事人,他们应该向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来解决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