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在某些情况下被认为是极其重要的。在缔
结婚姻之前,任何一方所拥有的
婚前财产,无论是流动资产或是固定资产,亦或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只要其获取途径合法合规,均可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得到充分保护。为防止
个人财产在
婚姻存续期间与
共有财产发生混淆,以及有效避免婚姻期间可能出现的财产纷争乃至
离婚时的
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成为了一个非常明智且有必要的选择。双方
当事人可以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就彼此所获财产及婚前财产如何分配做出协商并达成协议,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多种方式。此种约定应采取
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若未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晰,则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当夫或妻一方对外负债时,若相对人知晓该约定,则应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