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延期交付房产所导致的
赔偿事宜,有明确规定:将延迟交付日期定为每日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之千分之五作为
违约金。若
当事人认为约定之
违约金过高而提出降额请求时,需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调整:即当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30%之时,予以适度降低;相反,若当事人主张因约定之违约金过低,请求提高违约金金额时,则应根据
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数额。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