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房屋交付期限可被延长:如具备合理的免责理由。在此类情况下,建筑商通常会同购置方及房地产经纪人,共同订立
商品房销售规定细则,明确列出延期交付的豁免原因以及相应的
赔偿责任范畴;或者在遇到不可预测之事件——即所谓的“
不可抗力”时,若建筑商能够及时履行告知义务,那么也可以适当延迟房屋交付时间;此外,如果
购房者自身存在
违约行为,或者主观臆测建筑商存在违约行为,但实际上建筑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那么同样可以考虑给予其延期交付的宽限。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