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是充分可行的。所谓
定金,即是在合约签署至履行前所交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等值物件,用以提供
担保之用。在这个过程之中,实际承担定金付款责任的一方被称为“定金支付方”,而获得定金的一方则被冠名为“定金接受方”。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款所规定,
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决定由哪一方来向另一方支
付定金,以便为债权的归属以及保障措施提供支持。若
债务人为清偿其
债务,那么定金便应当作为价款与债务总额进行抵消,或者充当对债务人的追索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