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额
退款的
减刑标准,若罪犯主动退赃,最高可在
基准刑之上予以减轻30%,但延长后的刑期不得低于法定的
量刑范围。对于退赃和退赔的情况,需要全面考虑到
犯罪的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以及退赃、退赔的具体金额及其主动性等多方面因素,从而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30%以下的
刑罚;
然而,对于
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犯罪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