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国土资源局具有实施强拆的权力,然而其并没有直接授权进行
强制拆迁违建物和设施的权力,而是必须事先向法院提出申请以获得许可后方可执行。在2011年《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以后,对于合法建筑物的强拆权力仅限于人
民法院,任何其他行政机构均不得擅自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然而,针对城市或者城镇规划区域内的
违章建筑,行政强制拆迁仍然是合法的,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责令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必要措施。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县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才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迁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
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
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
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