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若贵司决定不再
续签合同,则需按照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即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不再
续签并非仅由公司单方决定所导致,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若员工自主选择不再续约,那么贵司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即使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最长的
赔偿年限亦不会超过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