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
人身伤害后,
受害人有权选择与加害方进行协商,要求加害方对其所产生的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予以承担;倘若协商无果,则可选择向警方
报案,交由公安机关介入调解,或依据法律规定,对加害方施以相应的
治安处罚。若情节特别严重,公安机关将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加害方的
刑事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