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若
当事人因
家庭暴力遭遇困境并向公安部门正式提出举报后,公安机关却未能进行有效处理,那么受害者负责就此问题向当地村委会或
居委会寻求援助,同时也可依法向各级人
民法院提交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抑或是向上一级公安机构进行复议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
受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
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
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