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劳动争端的场合中,以下各方面的
证据均可作为确凿的
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
首先是
工资支付的凭证或者相关记录;
其次是缴纳各类
社会保险费用的详细记录;
最后则是由雇主向员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以及其他能够明确个人身份的证件。
《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
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