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作为
合同纠纷中的一类,于签订
担保合同时产生。在
担保人为
债务人清偿
债务之后,享有对债务人的
追偿权。实践中,若实际承担债务超过其应负担份额的
连带债务人,则可针对其余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部分范围内实行追偿权,且有权享受与
债权人同等的权利待遇,但需确保此举不损害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七百条
【保
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后,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
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