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决20年
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最高可获得的
减刑期限为10年。这是因为减刑的范围和条件受到严格限制,其中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所能获得的最低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因此,对于被判决20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他们可以通过努力遵守监狱管理规定并且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以争取减少不超过原判决刑期一半的
刑罚,也就是10年。
此外,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罪犯,只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表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都可以申请减刑。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