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只要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提出辞呈并以
书面形式进行告知,便有权在无须经过主管领导许可的情况下离职。
然而,如果贵司未能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妥善办理
离职手续,那么劳动者完全有权利通过提起
劳动争议仲裁或提交劳动保障监察申请这两种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强制用人单位履行其应尽的法定职责。
此外,劳动者应有义务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发出辞呈,从而解除双方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而对于处在
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同样能够达到
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