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用人单位申请
工伤认定的
有效期限业已届满,那么作为受雇员工一方有权依照法律
法规在接下来的一年时间内再次提出申请,同时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对
逾期未予相应
赔偿损失的行为进行追偿。在期限内发生且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关于
工伤待遇的各项费用,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