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过严格审慎核实确定之收据,那便可视为是有效的
证据材料了。而在证据
类别之中,此类收据无疑是属于典型的
书证范畴之内。
然而,无论是何种类型的证据,其三大核心要素均需满足真实性、客观性以及关联性的要求。具体到收据发票这一类别的证据,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只要其所载明的内容清晰明确,足以证实收款或者收到某种特定物品的实际情况,且有收款方或者收货方的亲笔签名确认,那么此份收据就具备了相应的
法律效力,可以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有效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证据种类中包含了书证,而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查证核实,确认真实无误后,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