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确立前所购置的房产如遭遇
拆迁,一般而言并不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而是单独归属于该户配偶一方所有。
然而对于特殊情况或是存在明确书面协议约定的事项则是例外。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除非事先已经进行了特别约定,否则应当将一方在婚前所购买或者取得的任何财产视为其个人独有的财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