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被强制执行的
当事人出现下述情况时,他们将面临
拘留处罚:
1.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清点后由其负责保管的财产,或者擅自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行为;
2.采取
暴力、威胁或其他
违法手段,阻挠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职务执行的行径;
3.对人
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拒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
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
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协助执行的人,进行
侮辱、诽谤、
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