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犯罪行为人在参与跑分活动后自行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则视为
自首行为。对于此类自首者,应当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相应的
刑事惩罚。
2、当
犯罪事实发生之后,犯罪
行为人能自主投案,且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进行全面真实的陈述,此即构成自首。对于这类有
自首情节的
犯罪分子,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从轻或
减轻处罚,尤其是对于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甚至可考虑免于
刑事处罚。
此外,已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能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也将被认定为自首。
3、虽然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前两款所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果他们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仍可获得
从轻处罚;而如果他们因如实供述罪行而成功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那么其
刑事责任也可能得到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