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民法典相关
法规中,已明确阐述了
质押物可进行
善意取得之法定权利。
质押作为一种典型的
担保物权形态,只要其行为满足善意取得所必备的法定要件,便有资格主张善意取得这一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
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