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热恋期内为了缔
结婚姻目的而共同进行房产购置,且
产权登记为双方共享的情况下,若无明确的按份共有协议规定,通常会被视为
共同共有。当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并面临分割
共有财产的问题时,这完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存在重大理由需进行分割时有权提出分割要求的情况。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